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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信注册和使用商标
来源:网络  发布时间:2021-09-13 09:11:46  浏览量:

 许多商家和个人在注册商标后却不使用,将商标闲置一旁,但注册商标一旦持续三年不使用,他人便有权申请撤销该商标,这一制度也被简称为“撤三”。现实生活中,国家知识产权局对申请撤销商标作出的行政决定,常常会引发商标权撤销复审行政案件,此类案件由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管辖。记者从9月10日北京知产法院“开放日”上了解到,2019年至今,北京知产法院审结商标权撤销复审行政案件3843件,实践中,一些商标注册人试图通过提交伪证的方式,来维持商标注册,但此类行为一旦被发现,往往会对其进行顶格处罚。

我国商标法规定,对于注册商标在其有效期内持续三年不使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实践中,很多商标注册后不使用,造成了资源浪费。‘撤三’这一法律规定,目的是为了督促商标权利人使用商标,而并非惩罚。”北京知产法院法官刘义军介绍。

同时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对撤销或者不予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当事人对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即商标权撤销复审行政案件。

2019年至今,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结商标授权确权案件40114件,其中审结商标权撤销复审行政案件3843件,占全部商标授权确权案件的9.6%。其中,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决定的案件共计970件,撤销率为27.7%,高于商标授权确权案件平均撤销率。

据北京知产法院副院长宋鱼水介绍,商标权撤销复审行政案件中,商标注册人提交的商标使用证据多为商业合同、销售凭证、发票和相关宣传资料等,司法实践中常出现合同与发票不对应,或者相关证据未显示商标标识等问题。当同时拥有多个注册商标时,部分商标注册人还存在混同使用的情形,导致各商标标识与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类别不对应。为了维持商标的注册,有的商标注册人甚至提交伪造的发票、交易合同、检验报告等证据。

“法官在案件办理过程中,会对商标注册人提交的发票、产品包装图片、销售合同等证据,在国税总局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等网站进行查验,必要时还会向地方税务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一步核实真伪。”北京知产法院法官范米多表示,在案件审理中,法官会核查证据原件,并在官方平台查验,并由此发现一些提交伪证的行为。

“商标注册人伪造商标使用证据的行为,虚构了商标使用的事实,反映出诚信精神缺失、规则意识淡薄等问题。”宋鱼水说。

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对诉讼参与人伪造、隐藏、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2016年10月,北京知产法院对第1486278号“家家JIAJIA及图”商标注册人在商标权撤销复审行政案件中提交伪证的行为,开出首例行政诉讼伪证罚单,依照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顶格处罚一万元。迄今为止,北京知产法院已经在多起商标权撤销复审行政案件中作出顶格处罚决定,及时制止伪证行为。

知识产权保护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审查授权、司法保护、行业自律等环节协同配合,构建知识产权大保护工作格局。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出如下建议:一是完善商标使用行为,二是强化诚实信用原则,三是加大商标使用证据审查和处罚力度,四是加强司法程序与行政程序衔接,建立联动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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