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品牌经济的不断发展,商标所蕴含的价值受到越来越多的肯定和认可。商标注册申请,适用“申请在先”和“使用在先”原则,简单说,用一商标,越早提出申请,越可能被核准。因此,很多人或机构就“热衷”于商标抢注,有的是正当权利保护,有的涉嫌恶意抢注。 网友咨询: 商标被恶意抢注的怎么解决? 律师解答: 1、可以尝试与抢注者协商,要求他们主动放弃注册或转让给你,以避免长时间的诉讼纠纷。 2、商标异议申请。发现自己的未注册商标被抢注后,对尚在异议期内的商标,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的,商标局应当听取异议人和被异议人陈述事实和理由,经调查核实后,自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做出是否准予注册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 3、商标无效宣告。已经注册的商标,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 4、如果异议申请未能成功取消对方的注册,可以考虑向法院提起商标侵权诉讼。 商标注册申请人应当按规定的商品分类表填报使用商标的商品类别和商品名称,提出注册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人可以通过一份申请就多个类别的商品申请注册同一商标。商标注册申请等有关文件,可以以书面方式或者数据电文方式提出。注册商标需要在核定使用范围之外的商品上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另行提出注册申请。 商标注册申请人自其商标在外国第一次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商品以同一商标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四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对其商品或者服务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 本法有关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 第三十三条 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或者任何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四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的,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 如需了解更多商标相关内容欢迎咨询 苏州律协商标事务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