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涉外|商标一侵权纠纷案件。 原告重光产业株式会社是一家日本企业,于1997年7月经我国国家|商标一局核准注册了“味千”文字加图形服务|商标一,用于临时流动餐馆、咖啡馆、自助餐厅、餐馆、快餐部、酒吧间。去年7月,上述|商标一经国家工商总局|商标一局核准续展(中国是十年一续)注册。“味千”|商标一注册后,北京BEIJING、上海、重庆、烟台、杭州、大连、深圳、南京等中国一内地城市开设了多家“味千”拉面餐馆。通过一品牌一,品牌管理经营和广告宣传,“味千”|商标一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 案件的被告是一名个体户,其于2007年6月26日经工商管理部门核准使用“芜湖市千味日式面馆”字号,经营范围及方式为快餐店(中式简餐)、饮料制作销售,经营场所在步行街伟基商业中心。被告在经营场所突出使用了“千味拉面”的日文招牌,在其桌上小牌以及菜单上均使用了“味千”文字|商标一。 原告以被告侵犯其|商标一权为由诉至法院。 芜湖市中院审理后认为,被告经核准使用的“芜湖市千味日式面馆”字号虽未直接使用原告所拥有的“味千”文字|商标一,但被告在其经营场所中将其字号中的“千味”二字突出使用,该“千味”二字的字型与原告所拥有的“味千”文字|商标一相同,仅是顺序颠倒,且原告与被告经营的服务为相同类型,该突出使用行为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被告在其经营场所桌上小牌以及菜单上直接使用了原告所拥有的“味千”文字|商标一,其侵害原告的注册|商标一专用权的事实足以认定。芜湖市中院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味千”注册|商标一专用权;综合考虑侵权行为的情节以及原告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调查取证费、交通费、律师代理 费等,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万元。 本案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自行达成了和解协议,一起涉外|商标一侵权纠纷得到了圆满解决。 |